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
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实施绍县政发〔2008〕23号等文件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8〕23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08〕100号),本着依法合理、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原则,现就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绍兴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的办理
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依法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规定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凭证。
办理机关:生育管理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证对象:(1)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2)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4)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5)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提交材料:(1)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2)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3)夫妻婚姻状况证明;(4)独生子女近期照片一张。
办理程序:(1)夫妻双方申请并填写《申请表》;(2)夫妻双方所在村(居)或单位核实;(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发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应当在独生子女14周岁前领取;因故未在14周岁前领取的,1971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随时申领,但领证前相应的待遇不再补发。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㈡《绍兴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的办理
《绍兴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是按《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凭证,凭证可享受《条例》及县规定的相应优惠待遇。
办理机关: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领证条件:⑴符合现行《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夫妻,其中符合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条件的对象须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放弃生育;⑵生育的第一个子女须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提交材料:(1)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2)放弃再生育承诺书;属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对象,还须提交市批准的《再生育证》;(3)结婚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⑸全家三人合照一张。再婚者还须提交离婚协议书(判决书)。
办理程序:⑴夫妻双方申请并填写《放弃再生育承诺书》;⑵夫妻双方所在村(居)或单位核实并公示10天;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⑷县人口和计生局审批发证。
持有《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放弃再生育优惠证》,取消优惠政策。
原由各镇(街道)核发的《绍兴县计划生育优惠证》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停止发放。
二、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认定和补贴方式
社会养老保险仅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㈠补贴对象的认定及其相关待遇
1、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对象,包括:
⑴2002年—2007年期间已经参加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⑵2002年以后可以参加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而在企业参保的现以自谋职业(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对象;
⑶2008年及以后以自谋职业(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必须持有由县人口和计生局审批发放的《绍兴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同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属于低收入家庭的须提交《低保证》。
以上对象可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属“低保”的享受1500元)或一次性专项奖励。缴费补贴和一次性专项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2、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指我县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本对象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则上是对帐单),方可享受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3、以自谋职业(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指我县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本对象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社保手册及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缴费单)方可享受每人每年300元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上述三种对象的缴费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㈡补贴方式
坚持以户籍地发放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发放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决定,享受方须提交由另一方出具的未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书面证明。
㈢其他事项
1、原县属企业分流人员,在协议养老期内,凭《关系协议书》享受相应缴费补贴,协议期满后凭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进行补贴。
2、享受补贴的对象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离婚、丧偶者除外,由镇(街道)计生部门认定。
⑴已享受补贴待遇后离婚的,未抚养子女方不再享受补贴;
⑵再婚双方均带入子女者,现家庭有二个子女,均不得享受补贴;
⑶再婚双方均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经过市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后放弃生育的,可以享受补贴;
⑷离婚后的对象以子女归属方为享受补贴对象。
3、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视同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4、享受对象年龄。女方满35周岁,指1973年12月31日前出生;男方满45周岁,指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下一年度依此类推。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原则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遵循三个原则:
1、以单位为主发放的原则。独生子女父母有单位的,由所在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
2、以户籍地发放的原则。无单位的,原则上以户籍地镇(街道)作为发放地。户籍地与生育管理地不一致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决定。
3、离婚、再婚人员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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